二连浩特市科学技术协会
第一条 根据盟委、盟行署批准的《二连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》和市委办、政府办印发的《二连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》及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二连浩特市科学技术协会(以下简称市科协)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中共二连浩特市委员会领导的人民团体,是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。为副处级。
第三条 市科协的主要职责:
(一)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、盟委、市委决策部署,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,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、意见和诉求,为市委、政府科学决策做好服务。
(二)组织开展科普活动,推动全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实施工作。弘扬科学精神,普及科学知识,推广先进技术,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,捍卫科学尊严,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。
(三)负责组织开展学术交流。发展与国内外科技组织、科技社团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,推荐表彰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,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,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做好服务。
(四)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委托,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和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、鉴定。推动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。
(五)负责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全市地方性科学技术政策的制定;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论证,提供科学依据,为创新驱动发展做好服务。
(六)负责全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工作,指导全市各级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改革治理和业务工作。
(七)完成市委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四条 市科协设下列内设机构:
(一)办公室
(二)科普和学会部
第五条 市科协机关事业编制5名。设主席1名,副主席2名;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名(1正1副)。
第六条 市科协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、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。
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,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4日起施行。